(2015)韶武法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潘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的(2013)韶武法民一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某某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上述判决书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某某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某某的银行存款2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明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谢祥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