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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二初字��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彭涛与庐江佳人医院承揽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涛,庐江佳人医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0287号原告:彭涛,男,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庐江佳人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林碧勇,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涛与被告庐江佳人医��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4月3日自愿提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涛撤回对被告庐江佳人医院的起诉。审判员 何 凡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宛海学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