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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湖北爱诺亚经贸有限公司与武汉玉源投资管理中心合伙协议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爱诺亚经贸有限公司,武汉玉源投资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700号原告湖北爱诺亚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亚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运才,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玉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张作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浩、黄勇,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湖北爱诺亚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玉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玲霞审 判 员  姚文清人民陪审员  陈启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许 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