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华民初字第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帅涛与王长丽、张道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帅涛,王长丽,张道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华民初字第0152号原告张帅涛,农民。被告王长丽,农民。被告张道庆,农民。原告张帅涛诉被告王长丽、张道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史宝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帅涛,被告王长丽、张道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帅涛诉称:2012年6月份,被告王长丽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王长丽未偿还借款,后于2014年6月3日出具了借条一张。被告王长丽和被告张道庆系夫妻关系,2012年6月份的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现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被告王长丽、张道庆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王长丽辩称:借条是在原告威胁答辩人的情况下写的,答辩人没借原告的任何钱。被告张道庆辩称:答辩人对本案一概不知,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份,被告王长丽向原告张帅涛借款50000元,经原告催要,至今被告王长丽未偿还任何借款,2014年6月3日出具了欠条一张,其内容为:“欠条,本人王长丽与2012.6月份借张帅涛现金¥50000元正(伍万元正)现定于2014年6月15日还清欠款特此证明借款人王长丽,2014年6.3”。另查明:被告王长丽和被告张道庆在2009年12月7日登记结婚,至今还是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王长丽出具的借条一张,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原被告之间是否有借贷事实存在;二、借款本息的数额如何确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长丽向原告张帅涛出具的借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故原告张帅涛要求被告王长丽偿还借款本金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长丽和被告张道庆在本案借款发生时是夫妻关系,其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共负偿还责任,被告王长丽、张道庆应共同偿还原告张帅涛借款本金50000元。被告王长丽辩称其是在受到威胁的情形下出具的本案欠条,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长丽、张道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帅涛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王长丽、张道庆负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下余案件受理费5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张帅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史宝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夏 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