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福建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欧阳熙萍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欧阳熙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244号原告福建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福田大道102号,机构代码证:77960472-0。法定代表人韦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开平,男,汉族,1974年11月27日出生。被告欧阳熙萍,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委托代理人欧阳熙濠,男,汉族,1969年12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熙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福建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福建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开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桂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