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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刑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迟玉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迟玉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牡刑执字第54号罪犯迟玉军,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东宁县,文化程度高中,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2008年3月10日绥芬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绥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迟玉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后经二次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5年3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及计分考核情况亦符合规定。根据该犯犯罪事实、原判情况、原判执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确定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迟玉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07年11月29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关丹宁审判员  孙伟莉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郑月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