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永霞与珠海市斗门区恒业房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霞,珠海市斗门区恒业房产开发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202号原告张永霞,女,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委托代理人祝贺,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系原告张永霞的丈夫。被告珠海市斗门区恒业房产开发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19267998-5。法定代表人陈达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荣国,广东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霞诉被告珠海市斗门区恒业房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永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改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华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