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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商园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济南希尔康印务有限公司与山西旺龙神农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园初字第12号原告济南希尔康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荣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正斌,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被告山西旺龙神农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董生,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春学,山西天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希尔康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旺龙神农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希尔康印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西旺龙神农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希尔康印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希尔康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90元,减半收取3395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济南希尔康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怡审 判 员  曹新建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苏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