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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季国海与季凤珠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国海,季凤珠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610号原告季国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立刚、李国刚,绍兴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季凤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甘立容。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国海与被告季凤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国海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季国海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国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季国海负担。审判员  赵钦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朱黄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