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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执民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吕德兰与朱周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德兰,朱周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吕德兰,农民。被执行人朱周富,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德兰与被执行人朱周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未执行元36223及利息等,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2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文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章继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