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6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花与房树贤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花,房树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602-1号申请执行人李花。被执行人房树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房树贤所有位于临朐县龙泉小区61号楼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临房改××号)。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房树贤名下房权证号临朐县字第××号、临房改字第××号房产两套。二、被执行人房树贤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庆亮审判员 高 军审判员 邓洪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谭清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