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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州沙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宋丕科诉被告王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丕科,王金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州沙民初字第295号原告宋丕科,男,195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范子丽,莱州市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金海,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贾广青,莱州市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4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丕科与被告王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穆卫兵审 判 员  冯 伟代理审判员  刘 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韩雅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