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海数虎图像科技有限公司与五天会展(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101号原告上海数虎图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刚宁,男,在原告公司工作。委托代理人刘晔,上海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天会展(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芬芬,经理。委托代理谭文斌,男,在被告公司工作。委托代理人杨涛,男,在被告公司工作。原告上海数虎图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五天会展(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静独任审判。本案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沈娟、委托代理人程刚宁、刘晔、被告委托代理人谭文斌、杨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15年3月10日再次公开开庭了进行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沈娟、委托代理人程刚宁、刘晔、被告委托代理人谭文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数虎图像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8月11日,原告与案外人上海薇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薇凯公司)就薇凯公司参加广州美容博览会而签订合同,约定原告为薇凯公司提供“上海薇凯国际广州美博会临展多媒体美容交互殿项及镜面全息项目多媒体系统”。合同价款40万元,薇凯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2014年9月16日分两次向原告支付了全部价款。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随即与被告签订《薇凯数字内容制作合同》,将前述合同的软件部分委托被告制作,合同约定:1、制作内容为镜面互动投影互动程序和脸部微整形程序;2、合同工期为2014年9月17日于广东开展,9月15日-16日需进场布展;3、合同价款143,000元。合同另约定了违约责任及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首期50%合同价款,计71,500元。但被告完全未履行合同义务。2014年9月17日广州美博会参展当天,被告提供的展会互动项目完全不能实现合同约定的程序功能。由于被告违约,原告无法履行对薇凯公司的合同义务,给其参展美博会造成重大损失,为此原告赔偿薇凯公司40万元。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71,500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其请求为: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价款71,500元;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被告五天会展(上海)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确实签订合同,但对是否达到合同目的没有约定标准,被告认为已履行合同义务,符合合同要求,不同意返还原告价款,原告还欠被告尾款未支付,原告所述赔偿给薇凯公司款项缺乏依据,被告不予认可。经开庭审理查明,2014年8月11日,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双方就薇凯数字内容制作事项签订《薇凯数字内容制作合同》一份,约定:一、工程名称:展会互动项目设计制作开发,用于薇凯国际医疗集团参与广州美博会定制开发美容互动程序及多媒体演示互动程序……二、合同工期,制作周期按制作周期表完成,9月1日可以使客户完成第一次模拟体验,2014年9月17日于广东开展,9月15-16日需进场布展。本工程包含两个内容:镜面互动投影互动程序,脸部微整形程序……并约定了功能描述,其中脸部微整形程序功能描述见所附技术方案,本工程完工后,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后及时组织验收,验收标准,主要参照技术方案中的模块验收,针对每个模块的功能性、准确性、稳定性来验收。验收通过后即视为本工程竣工……四、合同价格143,000元……七、工程付款,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款的50%作为工程启动款……第十四条乙方不能按合同工程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协议条款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合同并附有薇凯软件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表,技术方案约定,薇凯公司的软件组成部分人像照片美化通常从磨皮美白、袪斑袪痘、瘦脸隆鼻、袪黑眼圈、美化眼睛、美颜特效等6个方面处理……软件的组成基本是由图像拍摄场景识别模块、变脸魔拍、个人化妆、异步显示、同步打印、核心类库所组成。进度计划表详细约定九个阶段完成时间,最后被告应于2014年9月14日窗体完成,2014年9月15至16日现场完成。2014年8月26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50%价款71,500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基本电话沟通,并未按合同进度表的时间点逐一确认完成步骤,到2014年9月15日原告联系被告后,被告说已完成,并于当天至广州展会现场与原告一起进行安装调试,双方一直调试至2014年9月17日,最后镜面互动投影互动程序基本符合合同要求,但脸部微整形程序仍不能进行演示,无法达到合同要求。嗣后,原告提出因被告履行合同不符合要求导致原告向薇凯公司退赔40万元,该些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原告向被告追讨未果,遂于2015年1月诉诸本院。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薇凯数字内容制作合同》、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现场视频、《设备租赁合同》、被告提供的视频及原、被告陈述为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另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与薇凯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签订的《上海薇凯国际广州美博会临展多媒体美容交互展项及镜面全息项目多媒体系统开发制作合同》,主要内容为原告与薇凯公司就上海薇凯广州美博会多媒体美容交互展项及镜面全息项目,委托内容包括硬件部分和软件部分,根据双方确认的报价单,镜面互动程序部分报价6万元,加上其他硬件部分、租赁设备报价,合计148,092元;美容互动部分程序部分报价20万元,加上其他硬件部分、租赁设备报价,合计303,318元,总计价款451,410元,优惠价40万元;约定了付款期限;硬件交付交货期限为2014年9月15日,软件交付期限2014年9月19日。2、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以证明2014年8月11日和2014年9月16日,薇凯公司分二次向原告支付共计40万元的事实。3、退还请求,以证明由于薇凯公司认为在广州美博会上原告未按合同完成约定的项目,要求原告退还合同款40万元。4、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以证明原告分别于2014年9月30日和10月14日向薇凯公司退还共计40万元。被告质证后认为上述证据均是原告与案外人之间发生,被告不清楚,之前被告也不知道薇凯公司委托原告进行制作。讼争双方主要存在以下争议焦点:一、被告是否按合同约定完成脸部微整形程序;二、如未完成,被告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对争议焦点一、原告认为被告制作的脸部微整形程序完全不能正常使用,不能实现合同约定的变脸魔拍、个人化妆等功能,被告技术人员在现场调试至2014年9月17日美博会正式开馆仍未能调试完成,只能放弃调试返回上海。被告认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脸部微整形程序设计软件,在被告办公室能够演示,在广州美博会现场也能够演示,但是因现场环境不适当,原告自备的硬件有问题,演示的效果不理想,但合同目的还是实现了。本院认为,原告委托被告进行脸部微整形程序软件设计,根据原、被告签订制作合同所附的技术方案,被告完成的软件设计应包涵有图像拍摄场景识别、变脸魔拍、个人化妆、异步显示、同步打印模块。实现使用者利用计算机对图像信息进行加工以满足人的视觉心理或应用需求。本案中,被告未提供其设计进度情况,也不能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其提出现场演示的效果不理想是由于现场情况不佳,并且原告提供的硬件不合格,本院认为,合同明确约定该软件系应用于美博会,故原告已事先告知适用场所,被告以此抗辩理由牵强,撇去环境因素,被告自己所提交以证明履行符合合同约定的视频资料经当庭播放根本无法展现每个模块的功能性、准确性和稳定性,据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脸部微整形程序软件设计事实成立。对争议焦点二,原告认为,因被告未履行合同,应向原告退还预付款,而且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损失,为履行合同,原告租赁器材,采购辅料,投入人工、交通等,直接损失即达118,822元,最后导致原告向凯薇公司退还40万元价款,造成原告损失40万元,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就知道该合同是服务于薇凯公司,故原告损失在被告可预见范围内,应赔偿原告。被告认为,合同内容包括镜面互动投影互动程序和脸部微整形程序,被告已完成镜面互动投影互动程序,在广州美博会上能够正常使用。被告不知道原告与薇凯公司的合同,他们之间的合同与被告没有关系,被告不可能按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对原告进行赔偿。现场确有租赁设备,但被告不清楚原告从何租赁,也不清楚原告所述的投入费用,被告为履行与原告的合同也有人工等投入,即使违约,合同没有约定赔偿金额,最多把收取的钱款退还原告。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的违约责任有两部分,其一退还价款,经审查,双方所签合同内容包括镜面互动投影互动程序和脸部微整形程序,原告确认被告基本完成镜面互动投影互动程序,现场能够正常使用,故此部分价款不需退还原告。合同约定镜面互动投影互动程序和脸部微整形程序两部分总价款为143,000元,未予区分价款,本院参照原告与薇凯公司该两部分软件设计部分报价的对应比例,镜面互动投影互动程序价款为33,000元,脸部微整形程序价款为11万元,原告付款71,500元,被告应退还38,500元;其二赔偿损失,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以与薇凯公司合同关系,退还薇凯公司40万元的事实主张损失缺乏法律依据,原告应按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向被告主张赔偿损失。经审查合同内容,虽然双方在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如被告不能按合同工程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协议条款约定向原告方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是合同上并无具体违约金的约定,故被告应按合同法的规定向原告赔偿损失,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据此,本院根据原告的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预见利益审查损失金额,对于实际损失,原告主张的118,822元中包括了已支付被告的预付款71,500元,扣除此部分,其他部分的支出为47,322元,虽然原告仅提供租赁合同,未提供其他相应证据,但交通、人工费用事实存在,本院认为尚属合理,考虑到该部分费用对应两个部分软件设计,酌情确定脸部微整形程序部分实际损失额为37,000元。对于预期损失,原、被告合同明确约定项目是用于薇凯公司参与广州美博会,被告也去了广州美博会现场,故被告称不知道原告与薇凯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显然不是事实,但也不能就此推断被告知晓合同金额为40万元,正常情况下,原告也不会向被告披露其与薇凯公司的合同金额,被告无从得知。故本院依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金额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预期利益损失3万元。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薇凯数字内容制作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对讼争双方之争议,本院在以上本院认为已作详细阐述,在此不再赘述,被告对其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五天会展(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上海数虎图像科技有限公司价款38,500元;二、被告五天会展(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数虎图像科技有限公司损失67,000元;三、驳回原告上海数虎图像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372.50元,减半收取,计4,186.25元,由原告负担2,981.25元,被告负担1,2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小芬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