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郫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郭明明与彭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四川佰利华厨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明明,彭毅,四川佰利华厨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郭明明,住河南省获嘉县。委托代理人温成健,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晶,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毅,住四川省成都市郫县。被告四川佰利华厨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负责人:黄冰琳。委代理人向敬,四川协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范丹彦。委托代理人刘柯君,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明明诉被告彭毅、四川佰利华厨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明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毅、四川佰利华厨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明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明明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4元,由原告郭明明负担。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何前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