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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调确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邵文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文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调确字第60号申请人:邵文明。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代表人:贾一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瑾,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邵文明与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熊永义审查此案,现已审理完毕。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与申请人邵文明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于2015年4月2日经富阳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支付申请人邵文明保险理赔款11660元,于2015年5月2日前付清。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永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何迎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