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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XX锡与朱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锡,朱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154号原告:XX锡,男,195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被告:朱志平,男,1977年7月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XX锡与被告朱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锡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锡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XX锡负担。审判员  王政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蔡 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