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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湘意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与廉江市联辉电器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湘意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廉江市联辉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湘意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庄镇吉利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意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廉江市联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廉江市环市西路红湖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钟汝光,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廉江市人民法院(2013)湛廉法民一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廉江市联辉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廉江市联辉电器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廉江市联辉电器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廉江市联辉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869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俊华审判员 :梁立新审判员 : 马 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唐庭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