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句民初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小龙、严明与严明、严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龙,严明,严胧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民初字第1931号原告王小龙。委托代理人包小丽,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郭方进,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明,成人。被告严胧,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龙诉被告严明、严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龙撤回对被告严明、严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王小龙负担。审 判 长 颜 盛人民陪审员 张云云人民陪审员 XX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万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