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青平与高海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青平,高海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47号原告陈青平。被告高海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青平诉被告高海平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青平于2015年4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青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青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青平承担。审判员 郭金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冀江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