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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青平与高海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青平,高海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47号原告陈青平。被告高海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青平诉被告高海平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青平于2015年4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青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青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青平承担。审判员  郭金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冀江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