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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4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小学,农民,群众,1997年9月30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8年4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1月3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青龙满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黄立国,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雪彤,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律师。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秀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及其辩护人黄立国、李雪彤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醉酒驾驶冀C×××××号现代轿车行驶到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院内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大队接110指令出警,在出警过程中,被告人唐某拒绝验酒,并在被带回交管大队途中的警车上用酒精检测仪对开车的交警范某进行殴打,将酒精检测仪、警车砸坏,治安大队民警梁某、孙某出警时,被告人唐某拒不配合,并将治安大队出警的孙某、梁某打伤。经鉴定,被告人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214mg/100ml,孙某、梁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被损坏的酒精检测仪价值人民币5000元,被损坏的警车价值人民币1610元。另查明:1、有关经济赔偿事项,案发后,被告人唐某已同被害人杜某、孙某、梁某达成调解协议,分别对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并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2、1997年9月30日,被告人唐某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8年4月18日,被告人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经减刑后,于2010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妨害公务罪证据,有被告人唐某供述、被害人梁某、孙某的证言、证人郝某、范某、田某的证言、出警经过、诊断证明书、损伤检验鉴定书、公估报告、出警民警工作证明、接处警综合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到案经过、刑事谅解书等证实。二、危险驾驶罪证据,有被告人唐某供述、被害人杜某陈述、证人朱某证言、事件单、办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验鉴定报告、监控照片、辨认笔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等,另有综合证据被告人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1997)南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2003)冀司狱字第337号释放证明、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8)青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2010)冀司狱字第1983号释放证明等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又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同时犯有二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保护公共安全,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总和刑期一年零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张英杰审判员  胡秋艳审判员  陈永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