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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庞成跃与庞兆星、徐兆军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成跃,庞兆星,徐兆军,济南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0300号原告庞成跃。委托代理人沈波、王鸿莲,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兆星。被告徐兆军。被告济南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2-401-1室。法定代表人胡卫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庞成跃与被告庞兆星、徐兆军、济南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后,三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三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以及侵权行为地均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要求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庞兆星、徐兆军的经常居住地均在济南市天桥区,被告济南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济南市历城区,原告诉称的侵权行为地也在济南市。根据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庞兆星、徐兆军、济南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锦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朱森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