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商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无锡市德赛贸易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神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德赛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市神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商初字第00114号原告无锡市德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红旗路12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顾六一,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良,江苏维世德(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神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无锡市滨湖区惠河路9-7-8号,实际经营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王路500号法定代表人宋旭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德赛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神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无锡市德赛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德赛贸易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德赛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无锡市德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伟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