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民二终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伍慧、周建标、李敏与徐林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慧,周建标,李敏,徐林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二终字第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伍慧,女,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厚展,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建标,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敏,女,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蒋能财,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林静,男,195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伍铜球,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伍慧、周建标、李敏与被上诉人徐林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建标、李敏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能财、伍慧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厚展、被上诉人徐林静及其委托代理人伍铜球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徐林静将牛华军、周建标、伍慧、李敏四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原审查明牛华军在庭审辩论前已死亡的事实,但未对徐林静起诉牛华军作出裁决,也未查明牛华军名下是否有遗产,应否通知其遗产继承人参加诉讼,故原审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一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0元,退回上诉人李敏、周建标7000元,退回上诉人伍慧7000元。审 判 长 肖 霞审 判 员 汤松柏代理审判员 陈莉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龚晓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