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长兴虹宇轻纺有限公司与王新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虹宇轻纺有限公司,王新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197号原告:长兴虹宇轻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夹浦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丁玲凤,董事长。被告:王新学。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虹宇轻纺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新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林李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