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法执字第3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马立新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花云,马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新法执字第326-1号申请执行人姜花云,女,1971年12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新蔡县交通局楼下。身份证号:412828197112103048。被执行人马立新,男,1966年2月15日生,汉族,干部。住新蔡县交通局家属院。身份证号:41282819660215011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新民二初字第0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马立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09年10月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各项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立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有存款1704.24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立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账号1715027301103397755)存款人民币1704.24元至新蔡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路分社,账号0000004773839508901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震审判员 张洪民审判员 闫保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