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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二初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南宁中北商务有限公司与广西祥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南宁中北商务有限公司,广西祥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青民二初字第1764号原告:南宁中北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7号世纪商都0514房。法定代表人:王存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广西祥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2号楼3012号。法定代表人:刘镇源。原告南宁中北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祥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王存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祥发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月30日,原、被告签订《订票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机票预订服务,双方并口头约定每月15日前由被告统一付清前面乘机所欠的所有票款。但自2014年6月15日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机票款,原告多次追索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机票款9443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起诉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订票服务协议;3、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2份;4、组织机构代码证;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6、网上银行电子回单;7、电脑查询企业档案;8���2014年3月4日祥发集团行程单明细;9、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014年5-7月行程单明细;11、短信记录,以上证据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被告委托原告订票的事实。被告祥发公司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出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祥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出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其内容所反映的客观事实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3年××月3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祥发公司(甲方)签订《订票服��协议》,约定双方就航班信息咨询,机票预订以及机票退、改、签等事宜达成协议,由乙方为甲方提供订票服务。结算方式为根据双方协定,票款按现金、支票、POS刷卡、转账等方式结算。结款时,乙方按甲方要求向甲方乘机人提供行程单和保险单。双方约定协议有效期限为壹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订票服务,但被告未足额向原告结清票款,尚有94430元未付,经多次追索未果,原告将被告诉至本院,提出诉请如前。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订票服务协议》,主体适格,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内容未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根据原告提供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短信记录以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可证实,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订票服务,现《订票服务协议》服务期限已届满,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购票款,尚有94430元未付。被告欠付机票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机票款9443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西祥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中北商务有限公司支付机票款9443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160元,由被告广西祥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账号:01×××28),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东人民陪审员  姜彩霞人民陪审员  梁明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艳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