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祝刚与李海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刚,李海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387号原告:祝刚,男,住盘山县。被告:李海田,男,住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刚与被告李海田生命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敬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