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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祝刚与李海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刚,李海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387号原告:祝刚,男,住盘山县。被告:李海田,男,住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刚与被告李海田生命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敬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