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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巍交通肇事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刑初字第0002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2014年10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军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陕A5N1**号小型轿车沿西临快速干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安市临潼区长城宾馆门前路段时,与在该处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行人焦某某相撞,致焦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局部损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焦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西公临交(2014)第55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焦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说明;提取血液笔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认定书;民事赔偿协议及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了维护交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和教育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小婷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贾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