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新法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新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潘建华、潘凤清计划生育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之三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潘建华,潘凤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新法执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新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嵇春明,局长。被执行人潘建华,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农民,住新丰县。被执行人潘凤清,女,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农民,住新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潘建华、潘凤清(2015)韶新法执字第52号计划生育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新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4年8月5日作出的沙田镇计生征决(2014)第04160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英勤审判员 潘文才审判员 潘建当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叶学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