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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二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安徽海盾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文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海盾建材有限公司,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文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二初字第00130号原告:安徽海盾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发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季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庆标,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春杭,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文花。委托代理人:赵冰,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海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文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海盾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海盾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海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6元,减半收取1783元,由原告安徽海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荣审 判 员  章 静人民陪审员  张云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项 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