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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歆锫与刘壮志、保定市清华智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歆锫,刘壮志,保定市清华智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李歆锫。被执行人刘壮志。被执行人保定市清华智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风帆路110号。法定代表人刘壮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民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2013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壮志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执行人刘壮志与妻子张红革共同所有的位于保定市红星路红星花园小区1-1-501室(产权证号99017**)的房产;所有的位于保定市永北小区12-3-202(产权证号O020035**)的房产;所有有位于保定市恒祥北大街1109号康桥四季A座3号(产权证号O2010201**)的房产,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2、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锡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