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二终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姜卫星与赵金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金贝,姜卫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二终字第000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金贝,女,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吕洪兴,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卫星,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赵金贝因与被上诉人姜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解民一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金贝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洪兴、被上诉人姜卫星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赵金贝向本院递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经本院审查决定将本案诉讼费���交至二审判决送达前。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向赵金贝送达催缴上诉费通知,限其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将本院交纳诉讼费,上诉人赵金贝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上诉人赵金贝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赵金贝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席东彦代审判员 焦红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崔新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