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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姚本生与姚文章民间借贷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本生,姚文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343号原告:姚本生,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姚吉明,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文章,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姚本生诉被告姚文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被告姚文章下落不明,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董立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