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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法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顾某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某某,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法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顾某某被执行人:石某某申请执行人顾某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10日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14)隆民一初字第68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至今,该案已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隆民一初字第689号及(2015)隆法执字第4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革审判员  吴应钦审判员  岑闻战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曹 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