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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刑初字第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刑初字第028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驾驶员。曾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8月3日被江苏省新沂市公安局高流派出所罚款500元;后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2月6日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3年7月1日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3年7月4日起至2014年3月7日止。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王某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郁胜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仲某、夏某、陆某(均已判刑)酒后在沭阳县某街道步行街某ktv吧台、大厅及门前,无故殴打于某甲、于某乙和于某丙三人,致于某甲鼻部和头部受伤。其中,被告人王某脚踢被害人于某甲。经法医鉴定,于某甲外伤致一侧鼻骨骨折,断端移位伴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且均具有证据证明效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王某供述其酒后伙同他人无故殴打被害人的时间、地点、行为手段、经过等事实。该供述得到了同案关系人仲某、夏某、陆某的供述、被害人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的陈述、证人陶某、孙某、李某甲、李某乙、仲某、周某、张某、徐某、何某、薛某、程某、汤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病历材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视频资料、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刑初字第0380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和解协议、收条,证明了同案关系人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了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王某的归案情况;“有/无前科劣迹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2)新少刑初字第0002号刑事判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刑执字第3652号假释裁定书、释放证明书,证明了被告人王某的前科劣迹情况及正处于假释考验期的事实;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资料,证明了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酒后产生惹是生非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鼻部轻伤、头部轻微伤的行为,情节恶劣,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及公共某,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并适用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的(2013)宁刑执字第3652号对被告人王某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二、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原犯聚众斗殴罪被假释时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四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庄金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徐卫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