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东至县长江河道管理局与王武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692号原告:东至县长江河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志平,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培会,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武启,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至县长江河道管理局与被告王武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至县长江河道管理局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裁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停止在原告所属东至县香隅镇香山村二组张公矶采石场土地上的一切建筑行为,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东至县长江河道管理局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武启停止在原告所属香山村二组张公矶采石场土地上的一切建筑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宏开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何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