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民初字第02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与XX、王杰、高鹏、王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王杰,高鹏,王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2283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瑞,系该行员工。被告XX,女,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王杰,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高鹏,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王凯,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审理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XX、王杰、高鹏、王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被告在庭前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XX、王杰、高鹏、王凯的起诉。诉讼费用34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宝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艳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