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莱阳执字第1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涛冻结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祖平,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1102-2号申请执行人:姜祖平,女,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夏庄村。被执行人:李涛,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旌旗西路571号6号楼。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月作出的(2012)莱阳民一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涛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尉世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