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沙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珍与被告陈乃贵、钟淑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珍,钟淑平,陈乃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沙民初字第00029号原告张玉珍。被告钟淑平。被告陈乃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珍与被告钟淑平、陈乃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珍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珍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玉珍承担。审 判 长 高洪超人民陪审员 张月森人民陪审员 何立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