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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民终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李春苹、杨梦文与咸阳市渭城区渭城街道办事处摆旗寨村第二村民小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春苹,杨梦文,咸阳市渭城区渭城街道办事处摆旗寨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终字第003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苹。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梦文。法定代理人李春苹,系杨梦文之母。委托代理人曹明,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渭城街道办事处摆旗寨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王秦柱,系该小组组长。上诉人李春苹、杨梦文因不服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4)渭城民初字第00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李春苹、杨梦文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春苹、杨梦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春苹、杨梦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春苹、杨梦文承担,其余部分退与上诉人李春苹、杨梦文。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永锋审 判 员  席晓颖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