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劳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某,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少民��字第0111号原告劳某。被告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劳某与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劳某负担。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褚怡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