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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调确字第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戚存月、梁勇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戚存月,梁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调确字第043号申请人:戚存月。委托代理人:高立成,山东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梁勇。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戚存月、梁勇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理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戚存月、梁勇因健康权纠纷,于2015年4月3日经东平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梁勇一次性赔偿申请人戚存月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生活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以及后续治疗费等所有费用共计伍万元(已过付)。二、申请人戚存月不再追究申请人梁勇的一切责任。三、其他互不追究。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兆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瞿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