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邓某与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501号原告邓某,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程胜,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泽锐,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兰某某,女,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车绍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薛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