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民初字第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郑银奎与张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银奎,张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0555号原告郑银奎。被告张晖。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银奎与被告张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银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文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谢文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