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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民初字第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郑银奎与张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银奎,张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0555号原告郑银奎。被告张晖。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银奎与被告张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银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文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谢文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