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民二重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政基与广东深君联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政基,广东深君联律师事务所,欧茂初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二重字第24号原告李政基,男,汉族,1974年9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广东深君联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7043号青海大厦1楼D座,组织机构代码C17548475。法定代表人宋克,主任。被告欧茂初,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欧茂初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其工作地点位于罗湖区,本案应由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广东深君联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代理合同纠纷,被告广东深君联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地位于本院管辖区域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被告欧茂初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欧茂初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裁定生效后,被告欧茂初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00元。审 判 长 李 敏 通人民陪审员 蔡 玉 兰人民陪审员 曾 小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卓灵(代)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