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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民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0435号原告任某某,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淳化县人。被告陈某某,女,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熊栋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薛兆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