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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463号原告:张某某,女,199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告:刘某,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与被告已自行和好,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宗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