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绛民初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民初第148号原告赵某某,男,199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某某村村民。被告丁某某,女,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某某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长 王斌虎审判员 张志云审判员 郗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