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孙淑兰与蚌埠腾飞保温容器有限公司、韩武松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兰,蚌埠腾飞保温容器有限公司,韩武松,乔五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09号原告:孙淑兰,女,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时玲,安徽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腾飞保温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韩武松,该公司经理。被告:韩武松。被告:乔五梅,女,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系被告韩武松妻子。上述三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尹文刚,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淑兰诉被告蚌埠腾飞保温容器有限公司、韩武松、乔五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淑兰申请法院调取的相关材料以及本案涉及程序性的相关材料暂时未能取得,由于该部分材料对查明本案的事实至关重要,故法院中止审理该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少芳审 判 员 程晓翔人民陪审员 崔怀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