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达达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进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462号原告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通达西路73号法定代表人:章中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鹏,系该联社职工。被告王进,女,生于1971年1月3日,汉族,原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王守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周玉洁 微信公众号“”